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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範本怎麼寫?雇主版 13 款必載事項與 6 種條款寫法

閱讀約 8 分鐘適合:老闆、人資

必載事項13款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從薪水預扣賠償9–45萬勞基法第 26 條禁止
常態職務簽定期2–30萬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施宇宸律師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公司人數慢慢變多,人資上網搜「勞動契約範本」,下載來的檔案有的看不懂、有的不知道寫了算不算數。先講結論:與其抄一份別人的範本,不如拿「13 款必載事項」核對現有契約,再把最容易出事的 6 種條款寫清楚。

法律怎麼規定:沒有一般版官方範本,但有 13 款必載事項

官方範本只有特定類型

勞動部提供的是「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與「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另有「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可參考條文寫法。[1]一般全職員工的契約要自己依法補齊。

要不要簽書面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與施行細則沒有規定一般勞動契約一律要書面;明文要求書面的是離職後競業禁止(施行細則第 7-1 條)。[2]但沒有書面,爭議時很難證明約了什麼,建議一律書面。勞工視角可參考 ms851 的說明文章。

13 款必載事項對照表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列出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的 13 款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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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事項契約至少要寫容易漏的地方
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工作地點範圍、主要職務範圍,要和調動條款對得上只寫「公司指定地點」
2工作起訖時間、休息、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輪班換班正常工時、休息、例假與休息日;輪班寫換班方式只寫「依公司規定」
3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日期及方法底薪、津貼、獎金分項列明;結算日、發薪日津貼性質不清、沒寫發薪日
4契約的訂定、終止及退休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期;終止與預告依法令把試用不合格寫成「免資遣」
5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依法令;其他獎金寫發放條件獎金要不要在職才發沒寫
6勞工負擔的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有無負擔、金額、扣款方式完全沒寫
7安全衛生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與公司規定契約完全不提
8勞工教育及訓練一般訓練與專業技術培訓分開寫兩者混在一起
9福利列明項目或附福利辦法只有口頭承諾
10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依法令;公司另給的補助寫明只寫「依法」
11應遵守的紀律重大事項寫入契約,細節放工作規則規範放在哪份文件不清楚
12獎懲事由與程序,細節同上懲處沒寫程序
13其他勞資權利義務保密、智慧財產、兼職、個資;競業與服務年限另立書面保密範圍寫成「公司一切資訊」

右兩欄是實務整理,每款至少要有一條對得上。

契約和工作規則怎麼分工

契約管個別約定,工作規則管全公司共通規範,都不得低於勞基法;30 人以上依第 70 條要訂工作規則並報核備。契約寫「未約定事項依工作規則及勞動法令辦理」,工時、請假、獎懲兩份要對得上。寫法見 工作規則範本怎麼用?30 人公司的 12 款必備事項與核備流程。

公司實務上最常踩的 3 個雷

  1. 試用不合格寫成「隨時終止、不發資遣費」。 試用期內或期滿終止,仍要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依第 11 條終止,要依第 16 條預告、第 17 條給資遣費。[4]少給資遣費,主管機關可依第 78 條第 1 項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2. 常態職務簽定期契約。 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 9 條第 1 項),違反者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 2 萬至 30 萬元。期滿不續約時,員工會主張是不定期契約,公司就要照資遣處理。
  3. 從薪水預扣違約金或賠償。 勞基法第 26 條禁止,依第 78 條第 2 項處 9 萬至 45 萬元。違約金約得太高,法院也可以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6 種關鍵條款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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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法律界線員工通常會怎麼主張/法院看什麼可落地寫法
1. 試用期長度可約定,終止仍依第 11、12、16、17 條主張考核標準不清、評核不透明寫長度、考核項目、評核方式;不合格者「依勞基法第 11、16、17 條辦理」
2. 定期契約第 9 條;施行細則第 6 條界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主張工作其實是常態職務。最高法院指出,是否有繼續性看實際工作內容,不受書面形式拘束[5]只用在專案、季節性等工作並寫明性質;續約前算「前後契約超過 90 日、間斷未超過 30 日」
3. 調動寫了「同意任何調動」,仍要符合第 10-1 條五原則法院看調動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工資等勞動條件有沒有不利變更[6]契約寫明地點與職務範圍;調動前書面說明業務理由,工資不減,地點過遠給協助
4. 離職後競業禁止第 9-1 條四要件缺一無效;最長 2 年;須書面主張沒有補償、範圍太廣只對接觸營業秘密的職位簽,寫明期間、區域、對象與補償
5. 最低服務年限第 15-1 條,須有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或合理補償,否則無效主張那只是一般訓練附培訓費用明細;賠償按未服務期間比例計算
6. 違約金與賠償第 26 條禁止預扣工資;民法第 252 條可酌減主張被扣薪、違約金過高寫實際損害與計算方式,不從薪水扣

試用期:考核要事前寫清楚

勞動部函釋認為,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的試用期。[7]契約與評核表把考核項目、評分標準、評語分開寫,評語記具體事件與日期。年資從到職日起算;不要要求員工「自請離職」,延長試用期先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不錄用時,三件事會讓終止無效:

  1. 考核結果與終止預告同一份通知、同一天送達。 先告知不合格、過幾天才發終止函,員工中間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期間的終止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11]
  2. 一年 10 日內的普通傷病假不能列為不適任理由(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115 年 1 月 1 日起);有爭議時由公司證明不利處分與請病假無關。
  3. 員工告知懷孕後才開始記缺失,風險很高。 員工只要釋明差別待遇,就由公司證明終止與懷孕無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31 條)。[12]

離職後競業禁止與保密

四項要件缺一不可,補償不含在職薪資。一般員工不必簽,用保密條款寫清範圍即可。完整寫法看 競業禁止同意書怎麼寫才站得住?6 項必備條款與補償設計。

最低服務年限

勞基法第 15-1 條要求公司提供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或另給合理補償。勞動部 2026 年 6 月 5 日新聞稿重申,例行性教育訓練、新進人員訓練與法定訓練的費用不能拿來約定服務年限;留任獎金或簽約金只能按未履行期間比例請求返還。[8]因不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提前終止,員工不負賠償責任(同條第 4 項)。

簽約流程與年度盤點

  1. 到職日前或當日簽約,一式兩份。
  2. 簽名頁加一句「已收受並閱讀工作規則」,附版本。
  3. 勞工名卡依勞基法第 7 條保管到離職後 5 年,契約一起保存。
  4. 每年盤點一次:契約版本、競業禁止名單與補償發放紀錄、試用期評核表。

想知道還有哪裡該補強,可以先做一次好雇主 9 問。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要調整既有員工的契約內容、試用期考核準備不通過,或要簽競業禁止與服務年限時,先請律師看過條款和評核紀錄。

判決解析: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怎麼贏、怎麼輸

判決解析

試用期終止,法院看的是「具體事實+客觀評價」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22 號民事判決(109 年 12 月 24 日)[9]

案件事實

中油新進員工試用期半年。報到當天重考錄取時的國英文測驗(題目相同),員工第一次 85 分以上,重考 37.5 分,公司以不能勝任終止契約。

法院認定

雇主可在試用期間「本於具體之事實而為客觀之評價」,判斷員工是否適格;不適格者,「於未濫用權利之情形下,其終止勞動契約具正當性」。兩次成績落差重大,沒有權利濫用。

結果:上訴駁回,公司勝訴。

對照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89 號民事判決:[10]主管在「績效表現」扣 15 分,超過評核表「每項最多扣 5 分」的上限,「工作積極性欠佳」也沒有具體書面資料,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不是終局認定公司違法)。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兩案差別在證據。評核表的規則自己要守,評語寫日期與具體事件。不錄用時,預告與資遣費照樣要給。

常見問題

勞動契約一定要書面嗎?員工不簽怎麼辦?

勞基法與施行細則明文要求書面的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但其他契約也建議書面、一式兩份。員工不簽時,先書面說明內容、留存送達紀錄,再請律師依個案判斷。

試用期可以約多久?不通過可以直接終止嗎?

長度由雙方依工作特性合理約定;不通過不能直接走人,仍要有法定事由,並依勞基法第 16、17 條預告、給資遣費。

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怎麼選?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才可簽定期契約,其餘簽不定期。定期契約屆滿後員工繼續工作而公司未即表示反對,或前後契約合計超過 90 日、間斷未超過 30 日,視為不定期契約;但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工作,不適用這兩種「視為不定期」的規定(勞基法第 9 條第 2、3 項)。

契約和工作規則不一樣時,聽誰的?

沒有一體適用的答案。最穩的做法是在契約寫明與工作規則的關係,並讓兩份文件的重要條款一致。

先看看公司穩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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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工作規則、試用期評核表這三份文件,可以由常年顧問一起維護。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延伸閱讀

註釋

  1. 勞動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https://www.mol.gov.tw/topic/9677/27016/ ;「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https://www.mol.gov.tw/media/blpptmxx/3-1%E5%8B%9E%E5%8B%95%E6%B4%BE%E9%81%A3%E6%9C%9F%E9%96%93%E5%8B%9E%E5%8B%95%E5%A5%91%E7%B4%84%E7%AF%84%E6%9C%AC.pdf?mediaDL=true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115 年 1 月版):https://www.mol.gov.tw/media/44vncxzt/%E5%B7%A5%E4%BD%9C%E8%A6%8F%E5%89%87%E5%8F%83%E8%80%83%E6%89%8B%E5%86%8A-115%E5%B9%B41%E6%9C%88%E7%89%88%E6%9C%AC.pdf?mediaDL=true ↩
  2.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基法、施行細則。 ↩
  3.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
  4. 勞動部「試用期之約定」說明頁(勞動關係司):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56/ 。該頁指出試用期勞工的權益與一般勞工相同,試用期滿考核不適任,雇主須依第 11 條終止並依法預告、給付資遣費。 ↩
  5.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156 號民事判決(109 年 6 月 30 日,廢棄發回):「工作是否具有繼續性,應以相關法令及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之內容與性質,對於雇主事業單位是否具有持續性之需要而定,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台上,1156,20200630,1 。本判決為發回,本文只引用上述判斷標準,不引用後續更審結果。 ↩
  6.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743 號民事判決(113 年 9 月 26 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2%2C%E5%8F%B0%E4%B8%8A%2C743%2C20240926%2C1 。該案銀行調動資深經理,職等、職務未變更,僅工作性質由管理職改為業務職;最高法院認為應視調職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合理性,廢棄原判決發回,後續更審結果本文不引用。 ↩
  7. (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 年 9 月 3 日):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F%BC%8886%EF%BC%89%E5%8F%B0%E5%8B%9E%E8%B3%87%E4%BA%8C&N2=035588&now=1&lnabndn=1&recordno=1 。要旨:勞資雙方可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試用期;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 11、12、16、17 條辦理。 ↩
  8. 勞動部新聞稿「勞動部提醒雇主與勞工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2026 年 6 月 5 日):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90890/ ↩
  9.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22 號民事判決(109 年 12 月 24 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2722%2C20201224%2C1 。歷審為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勞訴字第 4 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8 年度重勞上字第 2 號。 ↩
  10.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189 號民事判決(110 年 11 月 25 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3189%2C20211125%2C1 。本判決為廢棄發回,不是終局認定公司違法;後續更審結果本文不引用。 ↩
  11.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58 號民事判決(110 年 12 月 16 日,廢棄發回):員工接獲試用成績不及格通知後兩天申請調解,公司約兩週後才預告終止,「自屬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規定」。同案更審後,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113 年 1 月 31 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調解期間發出的終止函不合法,公司在調解不成立後再為終止才生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07&flno=8 ↩
  12. 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114 年 12 月 9 日增訂,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6&flno=9-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3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31 ↩

作者

施宇宸律師
好雇負責律師・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

替勞工爭取過權益,也長期幫企業審約、建制度、代理協商與調解。好雇從制度到法院,都是同一組律師。

好雇主 9 問

3 分鐘看出公司做得穩與可以加強的地方。

開始檢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