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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範本怎麼用?30 人公司的 12 款必備事項與核備流程

閱讀約 8 分鐘適合:老闆、人資

應訂門檻30人滿 30 人應即訂立
報核備30日內訂立後報主管機關
沒做的罰鍰2–30萬可加重至 45 萬並公布名稱
施宇宸律師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公司人數一過 30,人資多半會下載勞動部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改個公司名就想送核備。先講結論:手冊是好起點,但不能整份照抄。它是通用版,有些制度貴公司根本沒有;2026 年的請假新制要對照、7 月起的職場霸凌新制要自己補。這篇用 12 款對照表,帶你把範本改成貴公司的版本,並講清楚核備與改版。

法律怎麼規定:滿 30 人就要訂、報核備、公開揭示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應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施行細則第 37 條補上時點:滿 30 人應即訂立,30 日內報請核備;人數含分支機構。[1]

沒做的後果:依勞基法第 79 條第 3 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 項可加重至 45 萬元),並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2]

工作規則的效力:沒核備不當然無效

約定以工作規則為勞動條件者,對勞雇雙方都有拘束力;[3] 未核備只是雇主應否受罰的問題,已公開揭示且未違反強制規定者仍然有效(見文末判決)。[4] 反過來,核備也不會補正違法內容(勞基法第 71 條)。與契約的分工見 勞動契約範本怎麼寫?雇主版 13 款必載事項與 6 種條款寫法。

霸凌與性騷擾:10 人、30 人兩個門檻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勞工 10 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對性騷擾也有同樣的兩階規定。[5] 所以不必訂工作規則的公司,只要 10 人以上,仍須訂申訴管道。

2026 年請假新制:全勤與考核條款要改

勞工請假規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6]

  • 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的事假,可以按小時請,雇主不得因此影響全勤獎金(第 7 條、第 9 條)。
  • 其他普通傷病假,全勤獎金只能按請假日數比例扣(第 9 條第 2 項)。
  • 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雇主不得因此為不利處分,有爭議時由雇主證明處分與請病假無關;超過 10 日,考核也不得只看請假日數(第 9-1 條)。

勞動部已在 2026 年 1 月 8 日配合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附表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7] 現行規則寫「請病假當月全勤取消」「病假日數列入考績扣分」的,要先改再送核備。

公司實務上最常踩的 3 個雷

  1. 整份照抄範本:年終保證、資遣加碼這類法定以外的承諾一旦寫進去,就成為契約內容,日後取消要走不利益變更;沿用舊版範本的全勤、病假條款,則可能直接違反請假新制,主管機關也可以通知修訂(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4 項)。
  2. 以為寫了「情節重大」就能直接解僱:法院看違規的具體事項、是否已難期待雇主用解僱以外的懲處繼續僱用、解僱與違規是否相當,不會只看規則怎麼寫。[8] 懲處不相當,解僱仍可能被判無效,還要補發薪資。
  3. 核備後沒公告、改版沒再送:會被罰;收受紀錄不完整,爭訟中也較難主張規則已拘束員工。

怎麼做:把範本改成貴公司的版本

12 款必備事項對照表

做法是逐款對照、刪掉沒有的制度、補上現況與新制。法定款目逐字取自勞基法第 70 條,後兩欄是好雇建議。

表格可左右滑動 →

勞基法第 70 條第 N 款法定款目寫法重點(建議)常見疏漏(建議留意)
1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正常工時、休息、輪班與特休計算,與實際出勤一致低於法定標準而無效
2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工資項目、計算方式、發放日只寫「依勞動契約」
3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申請、核准流程與加班費或補休沒寫流程,事後爭執有無核准
4津貼及獎金區分經常性與非經常性給與,寫發放條件;全勤獎金依請假新制年終保證寫成固定給付;請病假就全扣全勤
5應遵守之紀律寫具體行為,例如保密、利益衝突只寫「應遵守公司規定」
6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請假程序、懲處級距、調查與申辯程序病假日數列入考績;只寫「情節重大者得解僱」
7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試用、預告與交接、退休;解僱事由對應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未規劃第 12 條第 2 項 30 日期限內的流程
8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依法定標準寫概要寫成低於法定標準
9福利措施只寫確定要提供的福利與條件未決定的福利先寫入
10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銜接職安制度;霸凌、性騷擾章節漏掉 2026 年霸凌新制
11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勞資會議、申訴與意見反映(勞資會議怎麼開才算數?每 3 個月 1 次、代表選舉與紀錄 7 項必載)寫了勞資會議卻沒召開
12其他公司特有制度,以及修正、揭示與簽收方式修訂後未再報核備

遲到扣薪的員工觀點,見勞方視角的說明。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沒有的制度不必硬寫。但工時、工資、請假、考勤、懲戒是員工最常拿來對質的幾款,值得寫細;懲戒條款寫出級距、調查與申辯程序,進到法院比較站得住腳。

核備流程五步

  1. 勞資會議報告或討論並留紀錄(工作規則可列入議事範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 條)。
  2. 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勞動局報請核備,格式依各縣市官網。
  3. 等核備函,被要求修正就改完再送。
  4. 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施行細則第 38 條)。
  5. 新進人員簽收「已收受並閱讀」。

法令或制度變更時要修正並再報核備(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3 項),建議每年檢視一次。對員工不利的修改,先走勞資會議、書面徵詢,留下必要性證據。

未滿 30 人我們也建議訂簡版,懲戒才有明文依據:工時與休假、工資、請假與考勤、紀律與獎懲、離職程序,以及霸凌與性騷擾申訴管道。

霸凌與性騷擾防治:寫進工作規則,還是另訂辦法

法條沒有要求寫進工作規則。好雇建議:工作規則寫一章概要(禁止行為、申訴管道、禁止報復、懲處原則),另訂完整辦法並引用。 辦法日後調整,通常不必連工作規則一起重送核備。

30 人以上要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 3 人;100 人以上調查霸凌申訴要組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9 條、第 14 條)。[9] 申訴管道設計見 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怎麼設?窗口、公告範本與 10 個工作日收件流程。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要調降獎金、福利或改變計薪方式,而且已經有員工表示反對時,建議先請律師看必要性與合理性的證據夠不夠,再公告。

判決解析

判決解析

工作規則沒送核備不等於無效,但降福利要拿得出必要性與合理性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45 號民事判決 全文 ↗

案件事實

飯店工會請求國定假日加班費。飯店以通告把加班費改為補休,工作規則第 20 條的修正案則未獲核備。

法院認定

工作規則未經核備,只是雇主應否受處罰的問題;已公開揭示,且未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團體協約,仍屬有效。雇主不利變更工作規則,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的勞工;但具備經營必要性與合理性時,可以拘束反對者。原審以該條未核備就認定沒有實施,又沒有調查兩次調降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因此被廢棄。

結果: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更審程序其後以撤回上訴終結,未見實體判決。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公開揭示與員工收受比核備函更影響效力。調降福利前先走勞資會議與書面徵詢,留下財務數據與替代補償,進入合理性審查才有證據。核備仍要做,別拿這個判決當不核備的理由。

常見問題

公司剛滿 30 人,工作規則什麼時候要送核備?

滿 30 人時應即訂立,30 日內報請核備,人數含分支機構。

工作規則沒核備,員工可以主張無效嗎?

未核備不當然無效,但雇主會被罰,建議同步公開揭示。

工作規則要改版,一定要員工同意嗎?

對員工有利或不影響權益的修正,不必逐一取得同意。對員工不利的修正,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的員工,除非具備經營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先走勞資會議與書面徵詢,並留下必要性的證據。

員工請病假,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可以按請假日數比例扣,不能一請就全扣;一年 10 日內的病假,也不能因此給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為照顧家人請的事假,不得影響全勤。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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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註釋

  1.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37 。 ↩
  2.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9 ;第 80 條之 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80-1 。 ↩
  3.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104 年 1 月 22 日,上訴駁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4%2C%E5%8F%B0%E4%B8%8A%2C129%2C20150122 。 ↩
  4.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29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45 號民事判決,網址見註 3、註 10。 ↩
  5.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114 年 12 月 19 日公布增訂,行政院 115 年 6 月 9 日院臺勞字第 1151014441 號令定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22-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3 。 ↩
  6. 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9 條、第 9-1 條(勞動部 114 年 12 月 9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214 號令修正、增訂,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6&flno=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6&flno=9-1 。 ↩
  7. 勞動部 115 年 1 月 8 日勞動條 1 字第 1140149370 號函(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 9 點附表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配合勞工請假規則第 7、9、9-1 條):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5%8B%95%E6%A2%9D+1&N2=1140149370&now=1&lnabndn=1&recordno=1 。該函修正說明未提及職場霸凌防治。 ↩
  8. 「情節重大」的三項判斷標準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77 號民事判決(113 年 4 月 29 日,廢棄發回);法院從正當程序、事由、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性審查解僱,見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97 號民事判決(115 年 4 月 30 日,確認僱傭關係部分上訴駁回)。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77 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2%2C%E5%8F%B0%E4%B8%8A%2C1277%2C20240429%2C1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97 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4%2C%E5%8F%B0%E4%B8%8A%2C2097%2C20260430%2C1 。 ↩
  9.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85 。 ↩
  10. 判決全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6%2C%E5%8F%B0%E4%B8%8A%2C2745%2C20171220%2C1 。判決引用的罰則款次為舊條文,現行罰則為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3 項。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1 號於 108 年 9 月 12 日撤回上訴(司法院歷審資料),本文不推論最終結果。 ↩

作者

施宇宸律師
好雇負責律師・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

替勞工爭取過權益,也長期幫企業審約、建制度、代理協商與調解。好雇從制度到法院,都是同一組律師。

好雇主 9 問

3 分鐘看出公司做得穩與可以加強的地方。

開始檢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