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好雇 HRight 知識文章封面

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怎麼設?窗口、公告範本與 10 個工作日收件流程

閱讀約 8 分鐘適合:老闆、人資

適用門檻10人要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決定是否受理10工作日收件起算,書面通知申訴人
沒設管道罰鍰3–75萬限期未改善才罰,並公布名稱
施宇宸律師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2026 年 7 月 1 日起,職場霸凌的防治義務進了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 22-1 至 22-3 條,配套是《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兩者同日施行。[1]45 人公司的人資小星接到老闆一句話:「公告貼一下,信箱開一個就好了吧?」信箱開了,公告也貼了,但員工寫信進來那天,窗口該先做什麼、幾天內要回,多半還沒人想過。

先講結論:10 人以上的公司要設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真正容易出事的不是公告,而是收件後的頭兩週:當天就要有保護動作,10 個工作日內書面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上網登錄。這篇只談管道怎麼設,以及收件到「決定是否受理」這一段。

職場霸凌申訴管道的法律規定:10、30、100 人三個門檻

人數怎麼算:以事業單位受僱領工資的勞工為準,事業分散在不同地區的,各地區分別計算(準則第 3 條)。

級距必做可參照辦理(非強制)
1–9 人不必設管道,但接獲申訴仍要依職安法第 22-2 條第 1 項處理申訴管道
10–29 人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職安法第 22-1 條第 2 項第 1 款、準則第 5 條);接獲申訴翌日起 3 個月內作成決定,可延 1 個月(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申訴處理單位、調查小組
30–99 人另訂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指定專責單位、設申訴處理單位(至少 3 人,任一性別不少於 1/3)(職安法第 22-1 條第 2 項第 2 款、準則第 6、9 條);4 個月內作成決定,可延 1 個月(準則第 21 條第 2 項)調查小組
100 人以上另於受理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組調查小組(準則第 14 條)—

沒設管道的後果:違反職安法第 22-1 條第 2 項後段,依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 3 萬至 75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第 49 條)。

更要注意收件之後:接獲申訴卻沒有保護措施、沒有調查(職安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1 款),依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可直接處罰,不必先限期改善,未達 10 人也適用。

公司實務上最常踩的 3 個雷

  1. 信箱設在老闆或主管看得到的地方。 員工最在意「寫了會不會被看到」。用共用信箱或窗口跟被申訴人同部門,員工會改找縣市勞工局,公司失去先處理的機會。
  2. 收件後停住。 訪談一兩次就沒下文、沒有書面通知、沒有登錄。這種空窗最容易被抓到,後面的判決就是例子。
  3. 老闆或老闆家人被申訴,仍由公司自己收件處理。 員工可以直接找縣市主管機關,內部紀錄由老闆家人經手,可信度會被質疑。

申訴管道怎麼設:窗口、公開揭示、公告範本與收件 SOP

管道選哪一種

準則第 5 條第 1 項列了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的通訊軟體,至少設一種,可以並用。建議電子信箱加專線並用;信箱要專用,只有窗口看得到。

窗口找誰

窗口不要是申訴人的直屬主管,也不能與被申訴人有利害關係;30 人以上要書面指定專責單位與申訴處理單位名單。小公司沒有專責人資,可以由外部律師擔任收件窗口,受理與否、保護措施仍由公司決定。

公開揭示要到什麼程度

準則第 5 條第 2 項:申訴管道要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方式可以是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的方式。建議公告欄加內部網站或群組置頂雙軌,並留存照片或截圖(實務建議,非法定要求)。

已有性騷擾申訴管道的,可做成「一個入口、兩套程序」:同一信箱收件、先分流;涉及性騷擾時各依兩部準則辦理,併案訪談、避免重複詢問(準則第 27 條)。

老闆是當事人時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以直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職安法第 22-3 條第 1 項但書);30 人以上的規範要寫明這一條(準則第 6 條第 2 項第 8 款)。最高負責人通常就是公司登記的對外代表人。

員工改走主管機關,公司仍會被通知釐清事實、協助申訴人(《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 4 條),調查時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職安法第 22-3 條第 4 項)。

範圍也可能比想像大:依同辦法第 3 條,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控制經營,且持股 20% 以上、現任或曾任董監事,或為代表人的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可能被認定為最高負責人。家族企業的老闆娘、兄弟姐妹要留意。

做法:管道文件寫明這條,不讓老闆或其親屬經手收件與紀錄。

匿名來信

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可辨別身分的資訊,雇主「得」不予受理(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但公司已經知情,仍應釐清事實、告知權益、依意願協助、適度調整工作(職安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準則第 7 條)。建議匿名來信不要只回「不受理」,另寄一封說明函,邀請對方補具名並承諾保密。

申訴管道公告範本要點

依準則第 5、6、8、10 條整理,非官方格式。排成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海報時,六項各占一行。

  1. 窗口: 專用電子信箱、專線電話、窗口姓名或職稱(外部律師擔任時寫事務所與聯絡方式)。
  2. 受理方式: 言詞、電子郵件、書面皆可;窗口作成紀錄,請申訴人確認、簽名或蓋章(準則第 8 條第 1、2 項)。
  3. 應載明資料: 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事實內容與證據。
  4. 保密與不報復: 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人及協助申訴者不因申訴受不利處分(準則第 8 條第 4 項、第 20 條)。
  5. 處理期程: 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未滿 30 人也適用,第 21 條只放寬申訴處理單位與調查小組)。
  6. 外部管道: 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可直接向公司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職安法第 22-3 條第 1 項但書)。

最後寫上公告日期。

收件後 10 個工作日內的 SOP

時點窗口要做什麼依據
D0 收件當日作成紀錄、請申訴人確認簽名;告知保密與不報復;先問需求再採隔離措施(如調整座位、匯報線,不擅自把申訴人調走);提供或轉介諮詢準則第 7、8 條
D1~D3確認是否具名、是否在申訴期限內(行為終了起 3 年;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離職之日起 1 年內仍可申訴)、是否屬霸凌定義事項。7 月 1 日前發生、之後才申訴的,也照準則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3 項、第 10 條、第 28 條
D3~D5利益迴避自查: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為當事人者不得經手準則第 15 條
不超過 D10(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書面通知申訴人;不受理要寫明理由(六款事由見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只發生一次」不在其中)準則第 10 條
受理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至勞動部職場霸凌案件通報系統登錄,並通知申訴人準則第 11 條;勞動部公告[2]
之後申訴人有意願、各方同意時可協調(1 個月內);協調不成立,續行調查準則第 13 條

紀錄要留存 3 年(準則第 26 條),收件日、決定日、通知日寫在第一行。

不能做的事:未經調查就先處分被申訴人、要求申訴人撤回、公開申訴人姓名。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被申訴人是老闆、老闆親屬或高階主管,或同時涉及性騷擾時,建議收件當週就請律師一起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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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解析:收件後訪談完就停住,空窗 20 天被判賠

判決解析

員工申訴後,公司訪談完約 20 天沒有動作,一審判賠 1 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 全文 ↗

本案是性騷擾申訴,依據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不是職安法新制;借它說明接獲申訴後的處理義務。

案件事實

員工於 2023 年 9 月 12 日向公司申訴主管性騷擾與霸凌。公司 9 月 19 日訪談被申訴人、10 月 5 日訪談申訴人,之後停住;10 月 25 日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文,才重啟調查。

法院認定

主管性騷擾與霸凌,法院認為未能證明。但公司沒有先採取避免再受騷擾的措施,也沒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等服務,10 月 5 日到 25 日「均無任何作為」,難認有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平法第 13 條第 2 項;最後 3 個月內完成調查,只影響賠償金額。

結果:公司賠償 1 萬元及遲延利息,其餘駁回。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調查結論「不成立」,不代表程序沒事。本案實體上贏了,仍因收件後的空窗被判賠。窗口收件後第一週要留下三筆紀錄:保護措施、諮詢轉介、下一個節點的日期,並在第 5 個工作日設提醒。

常見問題

申訴管道只設一個 email、窗口由人資兼任可以嗎?

有機會,前提是信箱專用,且人資與被申訴人沒有利害關係;30 人以上另須設申訴處理單位(準則第 5、9 條)。

員工要求匿名,公司一定要處理嗎?

不一定要「受理」,但仍須釐清事實與協助(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3 款;職安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全公司才 20 人,沒有申訴處理單位怎麼辦?

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允許參照辦理,不是強制。建議由窗口、一位與案件無關的主管,再加一位外部律師或顧問,組成三人小組。

單次斥責是不是霸凌,窗口可以不收嗎?

要看是否「情節重大」。職安法第 22-1 條第 1 項的定義但書是「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得不受理的事由只有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六款,窗口要實質判斷並書面寫明理由,不能單以「只有一次」就不收。[3]

結語

公告貼了、窗口設了,已經完成最難的第一步。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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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註釋

  1. 職安法 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 22-1 至 22-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 115 年 6 月 9 日院臺勞字第 1151014441 號令定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1 )。準則由勞動部 115 年 6 月 23 日勞職授字第 1150252364 號令訂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由同日勞職授字第 1150252367 號令訂定,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 ↩
  2. 勞動部 2026 年 7 月 1 日勞職授字第 1150252534 號公告,公告全文;登錄網站為勞動部職場霸凌案件通報系統(https://hrpts.osha.gov.tw/WBRS)。 ↩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小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2026 年 9 月 23 日,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全文。行為在新法施行前,法院明說第 22-1 條當時尚未施行,但定義「足供本院參考」,認定約 30 分鐘的公開斥責屬情節重大。被告是現場負責人個人,不涉雇主申訴程序。 ↩

作者

施宇宸律師
好雇負責律師・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

替勞工爭取過權益,也長期幫企業審約、建制度、代理協商與調解。好雇從制度到法院,都是同一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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