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年節、檔期、出貨旺季到了,店面或產線想把工時集中在忙的那幾週、淡季少排,變形工時是合法的工具。很多公司的做法是請員工簽同意書、工作規則寫好、縣市政府也核備過,就以為齊了。先講結論:法律要的是「行業被勞動部指定」加上「有工會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前面那三樣文件都替代不了後者。這篇把行業、週期選擇、同意程序與紀錄排成一條線,旺季前照著做一遍就好。
一、變形工時怎麼規定:兩道門檻、三種週期
變形工時是「總量不變、重新分配」:把 2 週、4 週或 8 週內的正常工時重新排到不同日子,旺季多排、淡季少排,多排的部分只要沒超過變更後的正常工時,就不算加班。[1] 它和彈性上下班(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8 項)、責任制(第 84-1 條)是不同制度。
門檻一:行業要被勞動部指定
2 週、8 週變形限指定行業(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4 項),4 週變形也只限公告的行業(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第 1 項)。行業歸屬看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的行業標準分類,名單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不確定落在哪一類,先問主管機關或律師。
門檻二:有工會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
- 有工會:要經工會同意,勞資會議不能取代。[2]
- 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須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要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的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不能擔任勞方代表(同辦法第 8 條)。
- 有分公司或多個廠場:各廠場分別看;分支機構分別舉辦勞資會議的,以分支機構的決議優先。[2]
- 同意可以附期限:期限內成立工會的,期限屆滿後要改向工會取得同意。[2]
- 僱用 3 人以下: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2]
2 週、4 週、8 週對照表
表格可左右滑動 →
| 項目 | 2 週變形 | 4 週變形 | 8 週變形 |
|---|---|---|---|
| 條文 | 第 30 條第 2 項 | 第 30-1 條 | 第 30 條第 3 項 |
| 適用行業 | 全部適用勞基法的行業 | 勞動部公告的 42 類行業(如餐飲、綜合商品零售、醫療保健、銀行、資訊服務、保全) | 4 週的所有行業,加上製造業、營造業、批發及零售業等 |
| 每日正常工時上限 | 10 小時 | 10 小時 | 8 小時 |
| 每週上限 | 48 小時 | 未另設單週上限,看 4 週總量 | 48 小時 |
| 週期總量上限 | 2 週 80 小時 | 4 週 160 小時 | 8 週 320 小時 |
| 例假、休息日 | 每週至少 1 日例假;2 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4 日 | 每 2 週內至少 2 日例假;4 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8 日 | 每週至少 1 日例假;8 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16 日 |
例假與休息日天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2 項。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不適用這三種變形。
變形之後,加班費怎麼算
只有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的部分,才是延長工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第 1 款)。例如 4 週變形當天排定 10 小時為正常工時,第 11、12 小時才是加班,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3 以上(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當日正常工時達 10 小時的,延長不得超過 2 小時(第 30-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延長工時本身仍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1 項):每日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同意可調為每月 54 小時、每 3 個月 138 小時,30 人以上依此調整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第 32 條第 2、3 項)。休息日工作的時數也計入這個上限(第 36 條第 3 項)。
國定假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不因變形而消失:原排定的工作日遇國定假日,照樣放假、工資照給,不能要求員工事後補回被分配的時數,也不能扣薪;經同意出勤的,工資加倍發給。國定假日剛好落在變形排出的空班,則不必補假。[4]
二、公司最常踩的 3 個雷
以為員工同意書、工作規則、核備函就夠了
下方判決解析的案件裡,法院說得很清楚:員工簽的合約條款只是私法上的根據;工作規則只證明公司屬於指定行業;縣市政府核備是形式審查,沒有審查是否取得同意。三樣都值得做,但都不能取代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同意書也不要寫「同意放棄加班費」,只會增加爭議。
開過會,紀錄卻沒留住
主張變形工時合法的是雇主,要由雇主證明取得同意。會議紀錄只留 1 年、換了人資就找不到,被問的那天就等於沒開。事後補開會只能讓往後合法,已經發生的那段不會因此消失。
程序不備,工時回到一般標準計算
程序沒做對,員工與勞檢通常會回到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的一般標準核算,超過的部分就是加班。未經同意延長工時、加班費給付不足,都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第 80-1 條第 1 項)。
三、旺季前怎麼做:選週期、排班、留紀錄
先選對週期
- 餐飲、綜合商品零售、醫療這類想把單日拉長的指定行業:選 4 週變形,一天正常工時最多 10 小時。
- 製造、批發等不在 4 週名單的行業:選 8 週變形,每天仍是 8 小時,靠旺季每週多排(最多 48 小時)、淡季少排來平衡。
- 2 週變形只能挪 2 天的工時,彈性最小。
排班前 5 項檢查
- 每日正常工時有沒有超過該制度上限。
- 週期總量有沒有超過上限。
- 例假與休息日天數夠不夠。4 週變形每 2 週至少 2 日例假,週期起訖要固定、接續計算,不因跨月重算。員工自己同意多上班也不行:最高法院認為這是強制規定,2 週內沒有例假,員工可以不經預告離職並請求資遣費。[5]
- 超過變更後工時的部分,有沒有取得延長工時的同意(第 32 條)。
- 輪班換班之間,至少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第 2 項)。
勞資會議要留下的紀錄
- 開會通知、簽到表
- 議案說明:採哪一條、哪個週期、每日每週上限、例假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 表決結果與雙方代表簽名的會議紀錄、會後公告
- 勞方代表的選舉公告、投票紀錄與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文件
- 排班表(標示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出勤紀錄(逐日記到分鐘,保存 5 年,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6 項)
- 30 人以上延長工時的備查文件
盤點、促銷前的電話會議也是工作時間,要記進出勤紀錄。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旺季前 2 個月就開勞資會議,紀錄寫明採哪一種變形、哪個週期、每日上限與加班費算法。這份紀錄比照出勤紀錄至少保存 5 年,分公司各留一份。等勞檢或員工問起才補開,只能管往後,前面那段補不回來。
四、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已經實施變形工時卻找不到勞資會議紀錄,或員工、工會開始追問同意程序時,先請律師盤點紀錄、排出補正順序,再決定怎麼回應。
五、判決解析:合約、工作規則、核備函都有,仍被認定沒證明同意
判決解析
公司拿出合約條款、工作規則與核備函,法院仍認定沒有證明勞資會議同意過,罰鍰確定。
案件事實
某連鎖綜合商品零售業者屬 4 週變形指定行業。勞檢發現其分公司一名員工 102 年 11 月工時超過每日 8 小時,且未加給延長工時工資,縣政府罰鍰 4 萬元並命立即改善。公司主張合約已約定變形工時、工作規則有寫,也經核備。
法院認定
合約條款只是私法上的根據,不能取代同意;工作規則只證明屬於指定行業,核備是形式審查。公司說分公司 98 年開過勞資會議,但紀錄「僅留存 1 年」拿不出來,法院認定未證明。
結果:罰鍰 4 萬元部分,公司未上訴而確定。命立即改善部分被撤銷:分公司在處分前一天已開勞資會議通過 4 週變形,分公司沒有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即可;縣政府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3]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本案在 102 年,當時正常工時規定不同,這裡只看同意與舉證。公司把合約、工作規則當主證據,真正要的勞資會議紀錄卻沒留住。分公司各自開會、各自保存紀錄,旺季前辦好。
六、常見問題
公司沒有工會、人也不多,勞資會議要怎麼開?
勞資雙方同數代表,各過半數出席,有共識就做成決議;沒有共識時,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僱用 3 人以下的公司,徵得個別勞工同意即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代表怎麼選、會議怎麼記,可看 勞資會議怎麼開才算數?每 3 個月 1 次、代表選舉與紀錄 7 項必載。
4 週變形一天排 10 小時,還能再加班嗎?
可以,但最多 2 小時,一天合計不超過 12 小時;這 2 小時是延長工時,要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並加給加班費。
員工說程序沒做對、要求補加班費,公司要準備什麼?
勞資會議紀錄、排班表、出勤紀錄、薪資單。舉證責任在雇主,紀錄要留得夠久、彼此對得上;實際補發多少,要看個案排班與已付金額。
同一份勞資會議同意可以一直用嗎?
不一定。同意可以附期限,期限內成立工會的,屆滿後要改向工會取得;新廠場、新分公司也要分別辦理。
旺季排班就是兩件事:先查行業,再把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做完並留下紀錄。好雇的常年顧問可以在旺季前協助排好程序與紀錄清單。
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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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會議怎麼開才算數:勞資會議怎麼開才算數?每 3 個月 1 次、代表選舉與紀錄 7 項必載
- 出勤紀錄怎麼記、要記到分鐘:出勤紀錄怎麼管、要留多久?保存 5 年、記到分鐘與 10 項自我檢查
- 勞工視角的加班費計算:加班費怎麼算(ms851.com)
註釋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0-1 條、第 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
- 勞動部 107 年 6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884 號函(有工會須經工會同意、同意可附期限);勞委會 92 年 7 月 16 日勞動 2 字第 0920040600 號令(各廠場分別同意、分支機構決議優先);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2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10140959 號令(3 人以下,行政院公報)。出處: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114 年版)》:https://www.mol.gov.tw/media/dhrbetlk/114%E5%B9%B4%E5%B7%A5%E6%99%82%E5%88%B6%E5%BA%A6%E5%8F%8A%E5%BD%88%E6%80%A7%E6%8E%AA%E6%96%BD%E6%89%8B%E5%86%8A-2025.pdf?mediaDL=true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79 號判決(104 年 12 月 10 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04%2c%e8%a8%b4%2c779%2c20151210%2c1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165 號判決(105 年 4 月 14 日,上訴駁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5%2c%e5%88%a4%2c165%2c20160414%2c1 。罰鍰部分原告未上訴,已確定。判決書當事人未經匿名化,點入連結會看到公司名稱。 ↩
- 勞動部 106 年 3 月 2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619 號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ow=1&lnabndn=0&cnt=5292&recordno=957 ↩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373 號民事判決(114 年 9 月 18 日,上訴駁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4%2c%e5%8f%b0%e4%b8%8a%2c1373%2c20250918%2c1 。餐飲業經勞資會議同意採 4 週變形,排班使廚師 2 週內只有 1 個休息日、沒有例假;最高法院認定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不容以經勞雇雙方合意排除」,員工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合法,公司應付資遣費並發非自願離職證明。週期接續計算、不因跨月重算,是原審見解,經本判決維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