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公司沒有打卡鐘,或打卡機有、但下班後員工還在回訊息。直到員工離職拿著截圖和門禁紀錄來要加班費,或勞檢員要看出勤紀錄,才發現手上的紀錄撐不住。
先講結論:出勤紀錄要置備、保存 5 年、逐日記到分鐘,員工要副本不能拒絕;工具不限打卡,手寫也可以。真正的風險在訴訟:紀錄上的時間會被推定是經公司同意的工作時間,要靠「真的在運作的管理動作」才推翻得了。你已經有在記,就是好的起點。
一、出勤紀錄勞基法怎麼規定:四件事、哪些工具算、沒做到罰多少
法律要求的四件事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1],對雇主有四個要求:
- 置備出勤紀錄。
- 保存 5 年。
-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記到「分鐘」為止。
- 勞工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什麼樣的工具算出勤紀錄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2]列得很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的工具,都算。勞工申請或勞動檢查需要時,雇主要以書面提出。
勞動部的常見問答也說過,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雖無不可」,但公司仍要置備出勤紀錄並逐日記載。[3] 不打卡不是免記的理由。
出勤紀錄的罰則
| 行為 | 條文 | 罰鍰 |
|---|---|---|
| 未置備出勤紀錄(含未保存 5 年) | 第 30 條第 5 項、第 79 條第 2 項 | 9 萬至 45 萬元 |
| 未逐日記載到分鐘(含拒絕員工申請副本) | 第 30 條第 6 項、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 | 2 萬至 100 萬元 |
被處罰鍰後,主管機關會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情節重大的可加重至最高額的二分之一(第 79 條第 4 項)。[4] 「9 萬」是法條的下限,不是各縣市的裁罰基準。
二、公司實務上最常踩的 3 個雷
雷 1:只記「全勤」或固定時間
只記「全勤」、一律填 8:30 和 18:00、用排班表代替實際時間,都很難被認為是「逐日記載至分鐘」。這不是少見的問題:臺北市勞動局 2023 年 1 月至 2026 年 8 月公布的 4,317 件名單中[5],「未記到分鐘」有 653 件(15.1%),「未置備」有 221 件(5.1%)。名單僅限臺北市,一件可能同時違反多條。
雷 2:有打卡,但異常打卡沒人處理
罰鍰有上限,訴訟的風險往往更大。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6]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出勤時間,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立法理由是:雇主能即時更正紀錄,所以紀錄證明力較強;雇主要推翻,可以提出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管理資料。勞委會(現勞動部)101 年的函釋也說,就算約定加班要事先申請,公司仍要對出勤善盡管理之責;主張打卡時間不是在工作,由公司舉證。[7]
員工主張紀錄有問題,通常有三種說法:
- 不實:「那個時間只是被要求先打卡,人還沒開始工作。」
- 漏記:「下班後還被交辦工作,有通訊軟體紀錄和門禁佐證。」
- 被修改:「事後補登,沒有說明原因。」
打卡顯示晚走、公司從沒問過也沒更正,到了法院就很難說「不是在工作」。下班後的訊息要怎麼補登工時,可以參考 下班傳 LINE 違法嗎?雇主交辦工作的 3 種情形與公司規則怎麼訂。
雷 3:以為外勤、居家、責任制就不用記
外勤與居家人員也要有紀錄。依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8],紀錄可以混用手機定位打卡、系統登入、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日報;延長工時要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下班後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員工可自行記錄起迄時間,公司應即補登。
責任制方面,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9]規定經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不受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規定的限制。
三、怎麼做:出勤紀錄表、10 項自我檢查與不一致處理
出勤紀錄表怎麼做:Excel、Word、手寫都可以嗎
法律不限格式,Excel、Word、紙本或系統都可以。欄位至少要有日期、姓名、上下班時間(到分鐘)、備註(補登原因、外勤、請假)和員工確認。
手寫也有效,簽到簿就是施行細則第 21 條列舉的方式。手寫要做到:當天本人簽、寫到分鐘、不用鉛筆、不事後整頁補寫。人數增加時建議改用系統,原因是補寫、遺失與保存 5 年的成本。
外勤與居家人員,建議統一用「上、下班各一次線上打卡,加當日一則回報」。排班與紀錄的搭配,可以參考 變形工時怎麼排?2、4、8 週對照與旺季排班的同意程序。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手寫可以,但要讓它難以被事後改寫。手寫紀錄若和員工的手機截圖、門禁、通訊軟體對不上,員工會主張紀錄「不實」。所以手寫要搭配每月彙整,由人資把簽到內容和薪資、加班申請比對一次,對不上的當月就處理。
10 項出勤紀錄自我檢查表
表格可左右滑動 →
| # | 項目 | 標示 | 依據或備註 |
|---|---|---|---|
| 1 | 有置備出勤紀錄(任何覈實工具皆可,含簽到簿) | 法定 | 第 30 條第 5 項、施行細則第 21 條 |
| 2 | 逐日記載、記到分鐘(不是全勤、固定值) | 法定 | 第 30 條第 6 項 |
| 3 | 保存 5 年,位置固定、找得到 | 法定 | 第 30 條第 5 項 |
| 4 | 員工申請副本,有窗口、以書面提供、不拒絕;內部可訂「7 日內回覆」 | 法定(不拒絕)/建議(7 日) | 第 30 條第 6 項、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法條無期限 |
| 5 | 外勤、居家人員也有紀錄(定位打卡、回報、對話紀錄補登) | 法定(要記)/建議(方式) | 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
| 6 | 責任制人員仍照記 | 建議 | 見雷 3 |
| 7 | 忘打卡、系統故障有補登流程:員工確認、留原因與簽核,薪資發放前完成 | 建議 | 對應「被修改」的主張 |
| 8 | 修改留痕:誰改、何時改、為何改 | 建議 | 系統要有修改紀錄 |
| 9 | 每月比對打卡、加班申請與薪資單,對不上者有註記 | 建議 | 薪資單面可參考 ms851 的薪資條說明 |
| 10 | 離職員工的紀錄與系統備份,一併保存 5 年 | 法定(保存)/建議(備份) | 第 30 條第 5 項 |
好雇主 9 問,3 分鐘自我檢核。
開始好雇主 9 問 →打卡與加班申請不一致時,怎麼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打卡和實際出勤不符時,公司要在發當月工資前會同員工修正;不能只因員工沒申請加班,就不問有沒有加班。[10]
- 人資每月比對「打卡超過正常下班時間」與「加班申請單」。
- 不一致的請主管確認:確實有工作,就補單、付加班費;不是工作(用餐、私事、等車),就在紀錄上註明並請員工確認。
- 留存註記與員工確認。這是日後推翻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時,最有用的證據。
- 申請方式與時限寫進工作規則;有人申請就核准並發加班費;主管不得暗示「不要報加班」。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不一致不是問題,不處理才是問題。下面判決解析的便利超商案,公司輸在異常簽退長期沒人處理,不是輸在打卡本身;申請制真的在用的公司,結果就不同。
已經沒做好怎麼辦
先改制度,從這個月起補齊紀錄方式、補登流程與月度比對;過去是否有差額另案評估,工資請求權有 5 年,處理順序不同,風險差很大。不要事後把過去的紀錄「整理」補齊:員工能申請副本,整理後的內容若和原始紀錄不符,反而讓第 38 條的推定更難推翻。
四、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員工或離職員工來要出勤紀錄副本、主張加班費,或勞檢要調出勤紀錄時,建議回覆前先請律師看過紀錄、加班申請與薪資能不能對得上。
判決解析:簽退時間長期晚於下班,公司說沒要求加班,法院怎麼看
判決解析
沒制止、沒更正異常簽退,法院仍判公司補發加班費。
案件事實
便利超商兩名大夜、小夜班員工,請求交接班後延長工時的加班費。雇主抗辯沒要求加班、其他員工都準時下班,簽退異常是「疏忽審核」,員工應即時提出疑問。
法院認定
簽到明細表上的時間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雇主提出的他人單月出勤紀錄與員工聯名聲明書,不足以推翻。雇主本可更正紀錄或制止延長工時,未制止也未更正,卻長期受領勞務,「反以被上訴人未能即時質疑而拒絕給付加班費,顯非事理之平」。
結果:駁回雇主上訴,雇主應給付兩名員工 12,771 元與 78,393 元的加班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112 年 10 月 23 日,二審,判決載明不得上訴。判決全文)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輸的原因不是少了一張加班申請單,而是沒追蹤、沒更正、沒制止。對照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115 年 4 月 14 日):規章要求在考勤系統申請、隔日中午前主管簽核,4 名員工中 3 名曾依規定申請並領到加班費、主管未曾否准,法院認為可推翻推定,平日加班費全部駁回(員工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判決全文 差別在主管有沒有真的在管。
常見問題
出勤紀錄要保存幾年?電子檔可以嗎?
保存 5 年(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電子系統是施行細則第 21 條列舉的方式,要調得出來、能以書面提供。
員工要求影印出勤紀錄,公司可以拒絕嗎?
不得拒絕(第 30 條第 6 項),並要以書面提供(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2 項)。建議指定窗口統一處理。
打卡紀錄和員工實際工作時間不一樣,法院怎麼看?
先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紀錄上的時間是經雇主同意的工作,雇主要舉證推翻。真的在運作的申請制與管理資料可以推翻;只寫在工作規則上、實際沒人管,通常不夠。
員工忘打卡或要補登,要留什麼?
建議留下原因、員工確認、主管簽核與補登時間,在薪資發放前完成。這是建議做法,不是法條明文。
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好雇主 9 問,3 分鐘自我檢核。
開始好雇主 9 問 →同一組律師,從制度、協商到訴訟。
預約律師諮詢 →延伸閱讀
- 下班後 LINE 交辦的工時補登:下班傳 LINE 違法嗎?雇主交辦工作的 3 種情形與公司規則怎麼訂
- 變形工時與排班:變形工時怎麼排?2、4、8 週對照與旺季排班的同意程序
- 被員工請求加班費後,官司要打多久(勞方視角):勞資官司要打多久
註釋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6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2 ↩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常見問答〈雇主已於工作規則規定上、下班不打卡,是否仍應記載勞工的出勤紀錄?〉: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2/7233/ ;原始函釋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 年 11 月 11 日(84)台勞動二字第 140674 號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ow=1&lnabndn=0&cnt=5292&recordno=3643 ↩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4 項及第 80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及事業主公布總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dataset/121435 。處分日期 2023 年 1 月至 2026 年 8 月,共 4,317 件;一件可能違反多條,占比為「違反該條件數 ÷ 4,317」。 ↩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64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101 年 5 月 30 日勞動 2 字第 1010066129 號函(「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者,惟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仍應就員工之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其稱載具所示到、離職時間非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者,應由雇主負舉證之責」):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1010066129&cnt=1&now=1&lnabndn=1&recordno=1 ↩
- 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104 年發布、10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76813 ↩
-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108 年 9 月 12 日,廢棄發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8%2c%e5%88%a4%2c437%2c20190912%2c1 。原文:「勞工上、下班的簽到、退或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事後亦負有於核發當月(次)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及時修正的義務……雇主自不得僅以其採取加班申請制,其所屬勞工如未申請加班,即不問該勞工是否確有延長工時的事實,而解免其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本案公司每天列印日報表追蹤 19 時後打卡,最高行政法院仍要求原審查明公司有無疏於查證的過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