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好雇 HRight 知識文章封面

資遣通報流程:10 日期限怎麼算、5 項檢查與漏報補救

閱讀約 7 分鐘適合:人資、老闆

通報期限10日前離職生效日往前數,給預告工資也不延後
漏報罰鍰3–15萬未通報或逾期通報都會罰
調解後才確認3日內調解成立當日起補通報
施宇宸律師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老闆上午決定資遣一位員工,下午問人資:「通報最晚哪天要送?」先講結論:最晚在離職生效日往前數第 10 日完成通報,給了預告工資也不能延後;漏了立刻補報,但補報不免罰。難的不是通報本身,而是日期怎麼算、這次離職算不算「資遣」,以及通知送出的時間點。

一、資遣通報的法律規定:通報誰、什麼時候、填什麼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雇主資遣員工,要在員工離職的 10 日前,把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1] 例外只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資遣,改成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是否屬不可抗力由縣市政府個案認定,員工在預告期內因個人因素提前離開,也不適用這個例外。[2]

名冊共 8 項: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需否就業輔導。「資遣事由」要和資遣通知書、資遣費計算單一致。

哪些離職要通報?主管機關的函釋說,「資遣」是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或第 20 條終止勞動契約。[3] 不適用勞基法的雇主資遣員工,一樣要通報。[4] 年資不到 3 個月也要通報:年資 10 日以上的照 10 日前通報,工作未滿 10 日的在離職日起 3 日內通報。[5]

勞基法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屬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主管機關函釋明白說毋須通報。[13] 員工自請離職、定期契約期滿,依同一定義反推,通常也不在範圍。

未通報或逾期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1]

二、公司最常踩的 3 個雷

1. 以為給了預告工資,通報可以晚一點

勞基法第 16 條的預告期間和就服法第 33 條的通報期間是兩套,各自計算。給了預告期間工資,不會讓離職日往後延,通報期限也不會因此延後。[6] 文末判決解析就是這個情形。

2. 以為是「合意終止」,就不用通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巡簡字第 15 號判決:公司說員工試用期後是合意終止,但員工只是被告知「做到今天」後沒有回應,法院認為這只是單純沉默,不是同意,屬於資遣,仍須通報;公司事後補報,仍被罰 3 萬元(地方庭判決,未見上級審)。[7]

3. 以為通報完成,資遣就算數

通報只是行政義務,資遣理由另受審查,送出通知的時間點也可能讓資遣無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調解期間公司不得因該爭議終止契約。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58 號判決中,員工收到試用考核不及格通知兩天後申請調解,公司兩週後才發預告終止函,最高法院認定違反第 8 條;同案更審後,公司等調解不成立再終止才被認可,終止日因此延後一個多月,中間薪資照付。[15] 所以理由告知與資遣預告要用同一份通知、同一天送達。

一次解僱人數多,還要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因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或併購、改組而解僱,同一廠場未滿 30 人者 60 日內逾 10 人;30 人以上未滿 200 人者,60 日內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 20 人(45 人的廠場,第 16 人起就踩線)。[8] 符合時,依第 4 條要在符合門檻之日起 60 日前,把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等,並公告揭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102 號判決中,一個協會一次解僱 27 人,資遣通報、資遣費都做了,但解僱前 26 日才送計畫書,仍被罰 10 萬元。[9]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口頭一句「不然你不要做了」、試用期談不攏,這類模糊的離職最容易出事。建議當下把離職原因寫成書面請員工確認;釐清不了,就依資遣處理並通報。通報成本很低,補報加罰鍰與爭議的成本高得多。

三、怎麼做:日期算法、通報前檢查與漏報補救

步驟 1:算出最晚通報日

勞動部函釋說,這 10 日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往前數,含例假日;數到的末日如果是星期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以次日為末日。[10]

表格可左右滑動 →

情境最後工作日離職生效日往前數 10 日(含離職生效日)遇假日?法定最晚通報日建議送出日
A 一般情形2026/12/31(四)2027/1/12026/12/23(三)否12/2312/21 前
B 末日遇週日2026/11/30(一)2026/12/1(二)2026/11/22(日)是,順延11/23(一)11/20(五)前,不賭順延

發生爭議時,機關和法院可能以打卡、勞保退保日認定離職日(見文末判決)。保守做法是資遣決定後 3 個工作日內就通報。

步驟 2:通報前對照 5 項

項目確認什麼依據
1. 是不是資遣、理由站不站得住依據是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哪一款,與通知書一致;理由不含一年 10 日內的病假、不能與懷孕有關;員工是否已申請調解函釋 0980068025;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115 年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
2. 最晚通報日已按步驟 1 算出,並考慮假日函釋 1010503133
3. 名冊 8 項資遣事由與通知書、資遣費計算單一致就服法第 33 條
4. 通報管道與留證官方系統、地方系統或書面掛號;成功畫面或回執存檔令 1020501283
5. 大量解僱門檻60 日內累計解僱人數是否逾門檻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

步驟 3:送出通報並留證

  • 線上:勞動部「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以工商憑證或台灣就業通會員登入。
  • 書面:通報名冊蓋公司大小章後掛號寄出。列冊通報要以書面或透過資遣通報系統辦理。[11]

成功畫面或掛號回執要存檔,資遣流程表加一格「通報完成日期」;離職日變動時,通報資料同步更新。預告(勞基法第 16 條)、資遣費(第 17 條,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離職證明、勞健保退保另外計算。

已經漏報:補救順序

  1. 立刻補通報。 選對離職日與資遣事由。補報讓員工的失業給付程序走得下去,但已逾期的事實不會消失。
  2. 不要回頭改離職事由,想把通報「消掉」。 雇主取消資遣通報,員工就不符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的請領身分,爭議只會擴大。[12]
  3. 主管機關來函時據實說明。 附上打卡紀錄、調解紀錄、補報證明。「會計人員誤以為不用報」「以為是合意終止」「電話問過承辦人說不會罰」,判決都沒有採納;能爭取的是初犯的最低罰鍰。[7][9]
  4. 調解或和解後才確認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的,要在成立當日起 3 日內通報。[13]

四、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離職原因雙方說法不一(你認為是自請或合意、員工認為是被資遣),或 60 日內要資遣的人數接近大量解僱門檻時,建議在發出通知前先請律師看過流程與文件。

判決解析:給了 20 天預告工資,離職當天才通報,仍被罰 3 萬元

判決解析

給了 20 天預告工資,離職當天才通報,仍被罰 3 萬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21 號行政訴訟判決(111 年 1 月 28 日) 全文 ↗

案件事實

公司在 109 年 6 月 9 日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員工,當天才上網通報。7 月 1 日調解成立,紀錄載明 6 月 9 日終止;公司 7 月 6 日才通知更正離職日。桃園市政府罰 3 萬元,公司主張給了 20 日預告工資,離職日應延到 6 月 29 日。

法院認定

  1. 打卡、勞保退保與調解紀錄都是 6 月 9 日。
  2. 預告工資只是替代預告期間,不會讓終止日往後延。
  3. 通報是公法義務,不能當調解標的;調解後才確認的,也應在成立後 3 日內通報。
  4. 代表人自承一個多月前就告知要資遣,至少有過失。

結果:罰鍰維持,公司敗訴(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司法院資料未見上訴紀錄)。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預告和通報是兩個日期,調解寫了什麼也取代不了通報。機關看的是「來得及卻沒做」,把通報排進資遣決定後的第一週就能避開。

五、常見問題

員工自己說要走,還要通報嗎?

員工真的是自請離職,通常不在通報範圍。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與法院依事證認定,所以當下就要留書面。

通報日期或內容填錯,可以更正嗎?

可以更正,但已逾期的事實不會因更正而消失。判決解析的公司 7 月 6 日才通知更正,仍被罰。

勞資調解成立後,還要通報嗎?

調解不能取代通報。調解後才確認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的,要在成立當日起 3 日內通報。

年資不到 3 個月的員工,也要通報嗎?

要。年資 10 日以上照 10 日前通報;工作未滿 10 日,離職日起 3 日內通報。

公司幾十個人,什麼時候算大量解僱?

看同一廠場人數:未滿 30 人,60 日內第 11 人起;30 人以上未滿 200 人,60 日內逾三分之一或單日逾 20 人。

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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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註釋

  1.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6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2. 勞委會 97 年 8 月 7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21073 號函(不可抗力由縣市主管機關個案認定):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0970021073&now=1&lnabndn=1&recordno=1 ;95 年 11 月 9 日勞職業字第 0950042546 號函(預告期間內員工因個人因素提前離職,與不可抗力不同,雇主仍可於原預定離職日 10 日前通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0950042546&now=1&lnabndn=1&recordno=1 ↩
  3. 勞委會 98 年 4 月 9 日勞職業字第 0980068025 號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0980068025&now=1&lnabndn=1&recordno=1 ↩
  4. 勞委會 94 年 5 月 12 日勞職業字第 0940022631 號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0940022631&now=1&lnabndn=1&recordno=1 ↩
  5. 勞委會 98 年 1 月 7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87602 號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0970087602&now=1&lnabndn=1&recordno=1 ↩
  6. 勞委會 97 年 9 月 17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78793 號函(就服法第 33 條與勞基法第 16 條期間並行不悖,是否違反第 33 條與是否給付預告工資無涉):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0970078793&now=1&lnabndn=1&recordno=1 ↩
  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巡簡字第 15 號判決(114 年 10 月 23 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TA%2c114%2c%e5%b7%a1%e7%b0%a1%2c15%2c20251023%2c2&ot=in 。「電話問過承辦人說不會罰」的信賴保護主張,法院未採;罰鍰依初犯從最低。 ↩
  8.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2 ↩
  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114 年度簡字第 102 號判決(114 年 10 月 17 日):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TA%2c114%2c%e7%b0%a1%2c102%2c20251017%2c2&ot=in ↩
  10. 勞委會 101 年 2 月 21 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引 95 年 10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50506599 號令):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1010503133&now=1&lnabndn=1&recordno=1 ↩
  11. 勞委會 102 年 6 月 5 日勞職業字第 1020501283 號令: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1020501283&now=1&lnabndn=1&recordno=1&mode=007 ↩
  12. 勞委會職訓局 97 年 2 月 21 日職業字第 0970006558 號函: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8%81%B7%E6%A5%AD&N2=0970006558&now=1&lnabndn=1&recordno=1 ↩
  13. 勞委會 100 年 6 月 1 日勞職業字第 1000074034 號函(調解成立後 3 日內通報;並引 82 年 2 月 8 日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至於可歸責於勞工本身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雇主則毋須通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1=%E5%8B%9E%E8%81%B7%E6%A5%AD&N2=1000074034&now=1&lnabndn=1&recordno=1 ↩
  14. 判決事實概要欄有一處誤載為「110 年 6 月 9 日」,理由欄與調解紀錄均為 109 年 6 月 9 日,本文以 109 年為準。同案 111 年 2 月 23 日更正裁定只更正案由(「交通裁決」改為「就業服務法」),未更正這個日期: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A%2c110%2c%e7%b0%a1%2c21%2c20220223%2c3&ot=in 。公司主張(預告工資使離職日延後)為當事人主張,非法院認定。 ↩
  15.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58 號民事判決(110 年 12 月 16 日,廢棄發回):員工 108 年 10 月 22 日接獲試用成績不及格通知、24 日申請調解,公司 11 月 5 日始預告終止,「自屬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規定」;考核不及格與不能勝任「難謂兩者係基於不同理由」。同案更審後,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113 年 1 月 31 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認定:11 月 5 日函在調解期間發出而不合法,公司於調解不成立後以 12 月 13 日離職證明書再為終止,12 月 17 日送達時才合法終止;該期間薪資部分已由原審判命公司給付確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07&flno=8 ;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6&flno=9-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1 ↩

作者

施宇宸律師
好雇負責律師・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

替勞工爭取過權益,也長期幫企業審約、建制度、代理協商與調解。好雇從制度到法院,都是同一組律師。

好雇主 9 問

3 分鐘看出公司做得穩與可以加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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