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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績效不佳要資遣?先把績效改善計畫與這 5 類紀錄做齊

閱讀約 8 分鐘適合:老闆、人資

要做齊的紀錄5類啟動依據、目標、面談、調職、終評
改善期間3個月判決所見從 7 週到 3 個月
預告期間10–30日依年資;未預告要給預告工資
施宇宸律師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業務連續兩季墊底,主管說「這個人不行了」,人資問能不能直接資遣。多數老闆最想知道「績效分數低,夠不夠資遣」;但走到法院,法官先問的是:公司在資遣之前做了哪些事?

先講結論:分數低不夠。公司要拿得出具體事實,也要證明已經給過改善機會,而且是照公司自己訂的規則走完。績效管理做扎實,員工不論去留,爭議都會少很多。

績效不佳能資遣嗎?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與最後手段性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允許雇主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終止契約。[1] 法院的一貫說法是,這包括勞工客觀上的能力、學識、品行,也包括主觀上「能為而不為」;而且雇主要先用過較輕的手段(溝通、輔導、績效改善計畫、訓練、調職)仍無法改善,才能終止契約,這叫「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評等分數只是證據之一:還要有數據、具體事件、同儕比較與輔導紀錄。
  • PIP 不是法定程序,但公司自己在工作規則、員工手冊或績效辦法寫了,法院就會要求公司照著走。30 人以上的公司,工作規則依勞基法第 70 條要報核備並公開揭示,寫績效條款可參考 工作規則範本怎麼用?30 人公司的 12 款必備事項與核備流程。
  • 沒做對的代價:解僱被判無效,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公司要補發工資(民法第 487 條)並續提繳勞退;員工還可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聲請判決前先命公司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2]

員工通常主張「公司沒給我改善的機會」,勞方怎麼想可看這篇。

公司實務上最常踩的 3 個雷

雷 1:自己訂的流程與較輕手段沒用完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9 號判決的案件中,公司考核辦法寫明:考績 C 等的員工由主管輔導 3 個月,仍未改善才建議調職、降級、減薪或資遣;工作規則也規定可以先降調。員工輔導後考績從 C 升到 B,公司仍直接資遣。法院認為,工作規則訂了處理準則,勞資雙方都要遵守,公司應先用影響較輕的措施,資遣不合法;最高法院維持,公司敗訴確定。[3]

佳能案(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12 號)也一樣:公司辦法有 3 個月的「績效輔導計畫」卻沒用,辯稱辦法寫的是「得」,法院不接受。結果:僱傭關係存在,公司按月補發薪資、提繳勞退。

雷 2:輔導只是主管單方評語

佳能案中,公司提出的「輔導」是主管評語、會議檢討與往來 email,法院認為那不是辦法要求的「主管與員工雙方溝通後,共同擬訂」的改善計畫。

雷 3:沒問過調職

佳能案的員工曾兩次表達想轉到他做過的韌體部門,該部門主管未面試;法院認為公司沒證明資遣時已無適合職缺。反過來,特力案(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 40 號)公司在 PIP 前先問過員工要不要調部門,員工拒絕,這成為公司勝訴的理由之一。[4]

績效改善計畫(PIP)怎麼做:4 個步驟

步驟 1:啟動前先確認三件事

  1. 符合公司自己訂的啟動條件。 手冊寫「連續兩期待改善才啟動」,就不能一期就啟動;不符就先補評核。
  2. 先問調職意願與可能的職缺,留書面。 沒有適合職缺,也要能說明並留紀錄。
  3. 不在法定禁止解僱期間。 依勞基法第 13 條,產假停止工作期間、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懷孕、育嬰等其他保護規定,本篇不展開。

步驟 2:目標具體、期間合理

目標要具體、可量化、與職務相關,客觀上做得到,計算口徑寫明,並能回到員工自己的歷史表現與同儕數據解釋。判決中所見的期間從 7 週到 3 個月,這是個案,不是法定天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67 號判決中,公司訂的 3 個月 1,200 萬元業績目標,與員工前一年全年業績相當;但計算方式對員工較有利(下訂即全額計入),員工也簽名確認計算結果,法院未採員工「強人所難」的主張,判決駁回員工的請求(公司勝)。這是一審判決,員工上訴後在二審和解。[5]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目標一經簽認,期間中不加碼、不改口徑。但員工的產品、通路或職務換了,目標就要書面重訂:最高法院認為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時,不能只拿原訂目標考核。[6] 用員工自己的歷史數字與同職務同儕數據當基準,比主管憑感覺訂的數字更經得起檢驗。

步驟 3:定期面談、書面紀錄、實質協助

  • 每週或每兩週面談一次,書面記錄並請員工簽名。主管給具體建議與資源(訓練、輔導人、設備),員工提出的困難要記下來並回應。特力案主管逐週留下進度與問題紀錄;北院上述案件期間面談 8 次。
  • 員工不簽名:記錄「已提供、員工拒簽」,並以 email 寄送同一份內容留底。
  • 同類員工同案同辦:北院案中,公司舉出對另兩名員工也曾準備啟動 PIP(一人協議離職、一人業績改善後取消),法院不認為是針對特定人。

步驟 4:依事先講好的標準終評

終評標準在 PIP 開始時寫明,結果書面交給員工,並給一次說明機會。員工有明顯進步要認真看:北院上述判決指出,勞工在計畫期間較改善前有明顯大幅度的進步,不論是否達到設定目標,即應認為已盡相當努力。

如果終評後決定資遣,終評結果與資遣預告要用同一份通知、同一天送達,不要先告知「未通過」、過幾天才發資遣通知(原因見下方「真的要資遣」第一點)。

PIP 文件清單:5 類紀錄

表格可左右滑動 →

#紀錄內容要點簽認時點
1啟動依據對應工作規則或績效辦法哪一條、連續幾期評等主管+人資啟動前
2目標與期間量化目標、計算口徑、起訖日、評核標準、公司提供的支持措施員工+主管第 1 天
3面談紀錄日期、進度數據、主管建議、員工回應與困難員工+主管(拒簽則註記並 email 留底)每週或每兩週
4調職評估何時詢問、員工回覆、可能職缺或無職缺的理由員工回覆+人資啟動前與終評前
5終評依事先標準的結果與數據、書面通知、員工說明機會主管+人資,員工簽收期末

績效紀錄與出勤紀錄一併保存,見 出勤紀錄怎麼管、要留多久?保存 5 年、記到分鐘與 10 項自我檢查。

PIP 沒過之後:先看替代路線

推薦順序:先查公司辦法寫了哪些較輕的處理(調職、降調、減薪),寫了就先用;其次延長改善期(有明顯進展但未達標時,書面重訂目標與期限),最後才資遣。每一條路都留書面,不要用口頭「再給你一次」拖延。

也可以談合意終止,但同意必須是真的同意:員工被脅迫而簽署,可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撤銷。協議寫清楚終止日與給付項目,給員工充分時間考慮;不要和「逼員工自請離職」混用。合意終止通常不屬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的非自願離職,員工請領失業給付可能受影響,談的時候要說明清楚。[7]

真的要資遣:程序一頁帶過

  • 調解期間不能終止: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公司不得因該爭議終止契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58 號判決的案件中,員工 10 月 22 日收到考核不及格通知、24 日申請調解,公司 11 月 5 日才發終止通知,被認定違法;公司等調解不成立後重新通知終止,才合法終止(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中間這段期間的薪資仍要照付。反過來,預告先送達、員工才申請調解,就沒有違反(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9 號)。[8]
  • 預告: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未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勞基法第 16 條)。
  • 資遣費:舊制年資每滿一年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新制年資每滿一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都要在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 通報:員工離職 10 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證明:員工請求時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基法第 19 條);供請領失業給付的離職證明要載明離職原因(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9] 操作細節見 資遣通報流程:10 日期限怎麼算、5 項檢查與漏報補救。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員工已經提出「目標不合理」「針對我」,或公司的績效辦法與實際做法對不起來時,最好在發資遣通知前,先請律師對照辦法與 5 類紀錄看過一次。

已經有具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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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解析:同一份手冊、5 位理專,流程走完的公司勝,沒走完的公司輸

判決解析

同一份手冊、5 位理專,流程走完的公司勝,沒走完的公司輸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84 號民事判決 全文 ↗

案件事實

渣打銀行 5 名理財專員業績長期不達標,被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預告資遣。員工手冊訂有 PIP 流程,未通過者可申請轉調。員工主張公司沒照手冊做 PIP,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認定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84 號民事判決(2016-07-14):

  1. 3 人:二審認定已完成 PIP 且未通過,公司也留了合理的轉調申請期間,員工未申請;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2. 2 人發回:一人是否符合手冊「連續六個月績效評等四」的啟動條件有疑問;另一人,公司說要三次 PIP 未通過才處置,主管卻證稱第三次沒做完人就被解僱。

結果:3 人上訴駁回(公司勝)、2 人發回。發回後,第三次 PIP 沒做完的那位員工,二審改判僱傭關係存在,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27 號駁回銀行上訴,員工勝訴確定;另一人(爭點是公司有無主動安排轉調的義務)再次發回後,在高等法院和解。[10]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分界不在 PIP 有沒有做,而在自己寫的流程有沒有走完;手冊怎麼寫,法院就用那把尺量公司。實務上,把手冊裡的每個門檻與步驟(幾期評等、幾次 PIP、轉調期間)列成流程管控表逐項打勾。做不到的就不要寫,寫了就要做。

常見問題

只有考績分數低,可以證明員工不適任嗎?

通常不夠。佳能案員工績效長期為 D,公司因沒走自訂輔導程序、沒處理調職,仍敗訴。

PIP 要做多久?目標怎麼訂才算合理?

沒有法定天數。判決所見是 7 週至 3 個月。目標要具體、做得到,並能用員工歷史與同儕數據解釋。

員工在 PIP 期間請病假或產假,怎麼處理?

產假與職災醫療期間不能終止契約(勞基法第 13 條)。病假也要留意:115 年 1 月 1 日起,員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公司不得因請病假給不利處分,並由公司證明處分與病假無關;超過 10 日,考核也不能只看請假日數(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11] 建議書面暫停並順延 PIP 時程,目標按實際上班日調整;渣打案二審就認可公司把產假期間排除在業績計算之外。

員工說 PIP 是變相逼退,法院看什麼?

看目標是否具體、客觀而可實施,有沒有面談與書面回饋,是否問過調職,是否只針對特定人。115 年 7 月 1 日職場霸凌新制施行後,員工也可能提霸凌申訴,「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是準則列舉的情形之一。[12] 5 類紀錄與目標的數據依據,就是答辯材料。

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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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註釋

  1. 勞動基準法第 11、13、16、17、19、70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
  2. 民法第 487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64 ↩
  3.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9 號民事判決(2024-01-31,上訴駁回,公司敗訴確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2,台上,2709,20240131,1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2016-06-14,二審,上訴駁回,公司敗):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5%2c%e5%8b%9e%e4%b8%8a%2c12%2c20160614%2c1 ↩
  4. 佳能案同註 3;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2020-12-29,二審,上訴駁回,公司勝;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510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已確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09%2c%e9%87%8d%e5%8b%9e%e4%b8%8a%2c40%2c20201229%2c1 ;最高法院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0,台上,1510,20210610,1 ↩
  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2024-05-10,一審,原告之訴駁回;依司法院歷審紀錄,上訴後於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勞上字第 44 號和解):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2%2c%e9%87%8d%e5%8b%9e%e8%a8%b4%2c67%2c20240510%2c1 ↩
  6.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44 號民事判決(2024-02-29,廢棄發回):「倘該勞工嗣後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原訂績效目標既因情事發生變動,即應視具體情形,妥為衡量、調整,尚不得逕以原訂績效目標作為勞工績效考核評分之唯一標準」。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2,台上,244,20240229,1 ↩
  7. 民法第 9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
  8.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07&flno=8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58 號民事判決(2021-12-16,試用期考核不及格案件,廢棄發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0,台上,3158,20211216,1 ;同案更審後,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2024-01-31,上訴駁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13,台上,101,20240131,1 ;預告在先、申請調解在後不違反第 8 條,為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709 號判決所維持的二審認定(見註 3)。 ↩
  9.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20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 ↩
  10.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84 號民事判決(2016-07-14):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05%2c%e5%8f%b0%e4%b8%8a%2c1184%2c20160714%2c1 ;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 5 號判決(2017-07-11);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27 號民事判決(2018-03-28,主文:其中一人部分廢棄發回,另一人部分上訴駁回):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6,台上,2627,20180328,1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 3 號(2018-10-08,依司法院歷審紀錄和解)。 ↩
  11. 勞工請假規則第 9-1 條(114 年 12 月 9 日增訂,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6&flno=9-1 ↩
  12.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 2 條第 3 款(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85&flno=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22-1 ↩

作者

施宇宸律師
好雇負責律師・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

替勞工爭取過權益,也長期幫企業審約、建制度、代理協商與調解。好雇從制度到法院,都是同一組律師。

好雇主 9 問

3 分鐘看出公司做得穩與可以加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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