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施宇宸律師,好雇的負責律師。勞資兩邊的案子我們都代理過,知道制度哪裡最容易出事。
主管晚上九點在群組丟一句:「明天簡報再改一下,順便看看客戶那封信。」員工沒提加班申請,系統裡沒有紀錄。三個月後員工離職,附上整排 LINE 截圖請求補加班費。
先講結論:下班傳 LINE 本身不違法,法律看的是「有沒有讓員工在下班後提供勞務」。公司要做的,是把交辦分級、把處理時間記下來。下面分三種訊息說明,並附一頁式規則。
下班傳 LINE 違法嗎?看的是有沒有讓員工工作
沒有條文禁止傳訊息
沒有條文禁止下班後傳訊息。勞動部的看法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就是工作時間,不看工具是 LINE 還是電話。勞動部 112 年 6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20148029 號函[1]重點有三:
- 下班後要求工作,應先徵得勞工同意。
- 提供勞務的時間,適用工資、工時、休息的規定。
- 能不能聯繫、是否提供勞務,勞雇雙方宜事先約定。
處理的時間要算進去,也要記下來
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 2 點第 7 款[2]: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或通訊紀錄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原則名稱雖是「在事業場所外工作」,但上述函釋指出下班後交辦可依此約定,士林、臺北地院處理下班後 LINE 也都引用這一款。
算進去之後,適用原有規定:
- 延長工時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3];
- 工時上限:同法第 32 條第 1、2 項,一日正常加延長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最高 54 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加班上限可參考這篇說明);
- 週末、休假日工作:休息日依第 24 條第 2 項加給,休假日依第 39 條加倍發給;
- 出勤紀錄:同法第 30 條第 5、6 項,保存 5 年、逐日記載到分鐘。
下班傳 LINE 會被罰款嗎?罰的是結果
傳訊息沒有罰則,被罰的是結果:沒給加班費、超過工時上限、出勤紀錄沒逐日記到分鐘,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沒有置備或保存出勤紀錄,依第 79 條第 2 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被罰後依第 80 條之 1 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訊息分三類:資訊通知、要求處理、待命
下班傳訊息算不算加班,先看落在哪一類:
表格可左右滑動 →
| 類型 | 典型訊息 | 算不算工時 | 公司做法(建議) |
|---|---|---|---|
| 資訊通知 | 「明天 9 點改 10 點開會」「檔案放在共用資料夾」 | 沒要求下班後處理,員工已讀不回或只回「了解」,法院多半不算 | 訊息加註「上班時間再處理,不需回覆」 |
| 要求處理 | 「這份合約今晚幫我看一下」 | 算。從收到指示算到處理完;單純回覆老闆詢問,對話多久算多久 | 員工同意後處理,補登起迄時間 |
| 待命 | 「今晚值班,電話十分鐘內要接」 | 看員工能不能自由活動、被叫到的頻率與密度 | 另訂值班規則,值班津貼另議 |
第一類,桃園地院認為牙醫診所員工經常已讀不回、多回「知道了」,LINE 加班費全數駁回[4]。第二類見下方士林地院判決解析。第三類,新北地院認為待命要看員工能否自由活動、是否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公車站務員夜班可在休息室睡覺、未見突發狀況,不算工時[5];反過來,規定「十分鐘內回覆」就很靠近工時。
公司最常踩的 3 個雷
以為「加班要事前申請」就擋得住
雇主知道或可得而知、沒有制止,仍可能被認定是工時。臺北、士林兩則判決,公司都有申請制度,員工沒申請,法院仍認定下班後處理的時間算加班。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員工延長工時、未制止而受領,就要給加班費,不因採申請制而不同;勞檢處罰不限故意,過失也罰。[6] 後果是員工離職後一次追討,勞檢查到還會罰鍰並公布名稱。
主管說「已讀不回就扣獎金」
桃園地院那則,老闆公告「已讀不回就取消獎金」,法院是因為員工常已讀不回、也沒被扣獎金,才認定尚未構成制約。這是僥倖。一旦真的扣獎金或考績,下班時間就可能整段被主張是待命工時,職場霸凌申訴也可能一起來。
確認表只讓員工勾「非加班」
高雄分院採信員工親簽的確認表,是因為表上同時有「請填實際加班時數」與「非加班請勾選」欄位,員工也舉不出被迫的證據[7]。表單只留「非加班」選項,或要求一律勾非加班,法院很可能不採信,整份出勤紀錄都會被打折。
好雇主 9 問,3 分鐘自我檢核。
開始好雇主 9 問 →先用好雇主 9 問看看公司在「下班後 LINE 交辦」這題穩不穩,約 3 分鐘。
公司下班聯繫規則怎麼訂:一頁式要點
重點不是「別傳」,是寫清楚什麼情況可以聯絡、聯絡後怎麼算。建議「預設不聯繫、緊急分級例外」,不寫成一律不得聯繫,否則緊急處理的紀錄無處可放。
規則要點
| 項目 | 一句話寫法(建議) |
|---|---|
| 原則 | 下班後與休假日不交辦工作;通知類訊息加註「不需下班後回覆」 |
| 三級分類 | 一級資訊通知:不要求回覆、不計工時。二級一般工作:主管明講是否請員工現在處理、預估時間,員工同意才處理。三級緊急(影響客戶或營運):指定人員、管道(電話或專用群組)、時限,處理時間一律登記工時 |
| 同意與拒絕 | 員工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不得強制(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寫明未回覆不作為懲處或考核理由 |
| 補登 | 員工當日或隔日上班前填補登單(日期、起迄時間、內容、對話截圖),主管確認後登入出勤紀錄,人資每週彙整、隨薪結算;補登單同時有「實際時數」與「非加班」欄位 |
| 管道 | 用公司群組或公司帳號,避免私訊交辦 |
| 規則位置 | 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應訂工作規則,延長工作時間屬應訂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第 3 款),報核備並公開揭示;補登做法見出勤紀錄怎麼管、要留多久?保存 5 年、記到分鐘與 10 項自我檢查 |
主管訓練三句話
- 下班後非緊急不交辦。
- 要交辦,標明是否立即處理、預估時間。
- 不說「已讀不回就扣獎金」「影響考績」。
每季檢查三件事
抽查主管群組下班後訊息量;比對補登單與薪資;連續三個月延長工時近 46 小時的人,先處理。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灰色地帶在「沒要求立即回覆」。臺北地院曾判,縱未要求立即回覆,交代工作、員工回覆就算工時。不要賭「我沒叫他做」:通知寫明「不需回覆」、主管不追問,員工自願處理就請他補登。規則寫給主管看比寫給員工看重要,出問題的多半是主管隨手傳的那一句。
上面提到的臺北地院判決,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8 號民事判決(115 年 7 月 22 日):縱未要求立即回覆,員工回覆即屬工作時間,判給加班費 110,199 元。但這是一造辯論判決,不宜當通則;一審,已有上訴(115 年度勞簡上字第 29 號,結果尚未上網)。
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員工已用 LINE 截圖與自記時數請求補加班費、金額大或涉及多人,或要把值班、待命寫進工作規則時,建議請律師一起對齊規則與補登單。好雇常年顧問可協助檢視。
判決解析:員工用 LINE 請求 299 萬加班費,法院只判 2 萬 5,597 元
判決解析
員工用 LINE 請求 299 萬加班費,法院只判 2 萬 5,597 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全文 ↗
案件事實
專利工程師兼全球客服離職後,以 LINE 對話、客服週報表與電子郵件,主張平日每天加班 4 小時、假日每天 12 小時,請求約 299 萬元。
法院認定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推定只及於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打卡下班後的工作由員工舉證。
- LINE 逐則判斷:單純回覆老闆詢問,對話多久算多久;收到指示必須處理的,從收到算到處理完;回覆「了解」、老闆說明天再處理的不算。
- 員工沒走公司的加班申請系統;法院說即使系統沒有下班後場外工作的欄位,員工仍應自行記載,證據不足的時數由員工承擔。
結果:判公司給付 25,597 元,其餘駁回。這是一審判決,員工已上訴。
LINE 交辦算工時,但員工要證明「做了多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115 年 3 月 17 日)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對雇主兩面都有意義:下班後交辦確實算工時,員工沒申請也不能免付;但法院也不會照員工說的整天推算。公司能做的,是讓每次交辦都留下「誰、何時、做多久」,爭議時雙方看同一份紀錄。
常見問題
員工下班後已讀不回,可以處分嗎?
不建議。單純通知、未要求立即處理,員工不回通常不算工時,規則要寫明「未回覆不作為懲處理由」。「已讀不回就扣獎金」是風險點。
員工拿 LINE 截圖要求補加班費,公司怎麼處理?
別先否認。逐則對照:有沒有要求處理、處理多久、有沒有同意;再對照補登單與薪資。金額大或案情複雜,建議請律師協助。紀錄整理見出勤紀錄怎麼管、要留多久?保存 5 年、記到分鐘與 10 項自我檢查,加班費計算可參考加班費怎麼算。
主管頻繁下班傳訊息,公司會被認定職場霸凌嗎?
傳訊息本身不等於霸凌,關鍵是內容與後果;伴隨懲處威脅、羞辱,才有風險。115 年 7 月 1 日起,僱用 10 人以上的公司依法要訂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 人以上還要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8],見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怎麼設?窗口、公告範本與 10 個工作日收件流程。
接下來,你可以這樣做
好雇主 9 問,3 分鐘自我檢核。
開始好雇主 9 問 →同一組律師,從制度、協商到訴訟。
預約律師諮詢 →每間公司情況不同,實際做法建議請律師依貴公司狀況判斷。
延伸閱讀
註釋
- 勞動部 112 年 6 月 1 日勞動條 3 字第 1120148029 號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112 年 6 月 9 日轉知公告(附函文 PDF):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09/1348748/2372355 。本函內容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勞簡字第 8 號判決引用: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8B%9E%E7%B0%A1%2C8%2C20260722%2C1 ↩
- 勞動部《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106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勞動部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76813 ↩
- 勞動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勞動事件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64 ;士林地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119 號判決,見下方判決解析。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114 年 9 月 5 日,一審;二審於 115 年 3 月 2 日調解成立);LINE 加班費部分全數駁回,其他請求項目另有勝負。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勞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113 年 9 月 13 日,簡易訴訟二審,不得上訴)。 ↩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108 年 9 月 12 日,廢棄發回):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即負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義務,「此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自不限於故意之行為,其因過失而未給付……亦屬該規定處罰之列」。本判決處理的是工作場所內的延後下班,下班後以 LINE 交辦為同一道理的延伸。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勞上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115 年 4 月 22 日,二審,不得上訴)。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114 年 12 月 19 日增訂公布,115 年 7 月 1 日施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01&flno=22-1 ↩

